平顶山市华辉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平顶山市华辉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执10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2月07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华辉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建设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739095300C。
法定代表人周国民。
本院作出的(2020)豫0402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华辉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华辉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及收入309267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具体财产、数额及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俊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洪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