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3民初1105号
原告:新疆御路源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碱沟西路**米**“荷兰小镇二期南区”第S12栋2层商铺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交建公路规划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天津南路**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御路源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交建公路规划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新疆御路源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御路源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御路源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新疆御路源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御路源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