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交建公路规划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新疆分院与新疆鹏远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新0104执70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交建公路规划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新疆分院,住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鹏远新材料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交建公路规划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新疆分院与被执行人新疆鹏远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新0104民初6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各项合计313627.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2017年3月3日-2017年9月2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7年5月5日向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提交协查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信息;
4、2017年5月10日2017新01**执618号之一案号已将被执行人新疆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甘泉堡工业园的土地手续查封(属于轮候查封);
5、2017年6月2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新疆鹏远新材料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经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另一案件已将被执行人的土地查封(本院其他案件已将此土地查封,并且属于轮候,首付法院为三坪垦区法院,无法处置),其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出示调查材料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表示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走访被执行人公司的经营地大门紧闭,长期未经营。本院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新0104民初6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