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启迪和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11372号
原告:北京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张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红霞,北京市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启迪和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斌。
原告北京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启迪和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北京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杨小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金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