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鼎尚顶美商贸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34025号
原告:北京鼎尚顶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一路1号院2层202B东56号。
法定代表人:马艳青,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5号及5号院5号楼911室。
法定代表人:张颖。
被告:***,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环城镇。
原告北京鼎尚顶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鼎尚顶美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鼎尚顶美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鼎尚顶美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奇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