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闫熙臣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闫熙臣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2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初字第16118

原告***,男,19699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母树峰,北京母树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熙臣,男,19811128日出生。

被告北京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绿地中央广场B911-91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闫熙臣、北京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闫熙臣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丰台区、北京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即侵权行为地为北京市朝阳区,与二被告住所地不一致,请求将此案移送侵权行为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虽然在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甲xx号,但该址只是单位集体户,其实际居住地为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富卓苑甲xx号院xx号楼xxx3室,而被告北京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是北京市大兴区绿地中央广场x座xx1-xx3室。原告受伤地点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6号佳兆业广场。本案系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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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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