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国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4民初5089号
原告:江苏国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人民西路814号三层西部。
法定代表人:樊修伯,总经理。
被告:北京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5号院5号楼9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国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国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国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国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