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防恒安工程装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中防恒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8民初6193号
原告:***,女,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河北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防恒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沙峪沟村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99576678A。
法定代表人:马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学龙,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佳,女,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职员。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防恒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2021年8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徐征征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潘 燕
书 记 员 周雨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