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25民初3100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隆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常青,河北乾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美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岳连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格甫,女,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行政主管,山西省临猗县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财务主管,内蒙古扎兰屯市号。
第三人:**,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隆化县室。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美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焦***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经院长决定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