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美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25财保26号
申请人:焦圣杰,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满族,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于常青,河北乾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1010333538。
被申请人:**,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民族不祥,住隆化县。
被申请人:北京中美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7号院10号楼10层2单元11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焦圣杰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付被申请人**、北京中美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1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付被申请人**、北京中美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000000元,期限为2019年1月30日止。
冻结期间,债务人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得向被申请人**、北京中美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阎丽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