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美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鼎立实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3执11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鼎立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镇鼎立路28号。
法定代表人:俞云祥。
被执行人:北京中美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7号院10号楼10层2单元1102。
法定代表人:岳连生。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调字第021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鼎立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65万元,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北京中美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因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在本案中的处置条件。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 72 833.41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993元,应发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71 840.41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其他可供执行存款,无可供执行不动产及其他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调字第0215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宁 群
审  判  员   魏志斌
审  判  员   刘 兵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怀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