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4144号
原告:北京中美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岳连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桂芝,女,北京京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女,北京京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贵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中美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中美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美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美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沙 月 亮
二〇二一 年 七 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