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美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825执保字43号
申请人***,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满族,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于常青,河北乾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民族不祥,住隆化县。
被申请人北京中美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中美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做出了(2018)冀0825财保字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为:冻结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付被申请人**、北京中美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000000元,期限为2019年1月30日止。
2018年1月31日该案移交本院执行机构,2018年1月31日本院将:冻结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付被申请人**、北京中美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000000元,期限为2019年1月30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冀0825财保字26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满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