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信瑞诚(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宇信瑞诚(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建锋天地装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8202号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曹金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胜任,北京银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锋天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红泥沟村。

法定代表人:薛建锋,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

法定代表人:刘书冬,董事长。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锋天地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国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蝶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