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伟业(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

大禹伟业(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18027号



原告:**(韩国籍),男,1942年8月7日出生,住韩国仁川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花,北京余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禹伟业(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黄金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辉,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大禹伟业(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佟 冰



二〇二〇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书 记 员 王 雪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