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联京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耐吉电力设备(河南)有限公司、北京中联京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923民初2333-3号 原告:安耐吉电力设备(河南)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产业集聚区民生路东段15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MA4745225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联京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莲石湖西路98号院5号楼20层2001室(阳光小微空间孵化聚集区)S0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582410340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红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2号院3号楼13层17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1HRAM8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行政专员。 原告安耐吉电力设备(河南)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联京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红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安耐吉电力设备(河南)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耐吉电力设备(河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耐吉电力设备(河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中联京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红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78元,减半收取913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39元,由原告安耐吉电力设备(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