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民终109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联京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莲石湖西路98号院5号楼20层2001室(阳光小微空间孵化聚集区)S055号(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环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环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中联京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36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中联京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中联京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联京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61.49元,减半收取2230.75元,由上诉人***、北京中联京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