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固瑞恩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固瑞恩科技有限公司与朔州市鑫龙垣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6民终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固瑞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号1828。
法定代表人:陈金余,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振宇,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世栋,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朔州市鑫龙垣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朔州市开发区建设北路东侧锦绣苑小区5-4商铺。
法定代表人:谭世如,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波,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北京固瑞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朔州市鑫龙垣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2018)晋0603民初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朔州市鑫龙垣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既然否认2015年2月2日出具的案涉工程款结算单的证明力,却为何在2015年2月6日又支付给上诉人北京固瑞恩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元。原审仅以被上诉人朔州市鑫龙垣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否认该结算单的效力,就驳回上诉人北京固瑞恩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属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2018)晋0603民初6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固瑞恩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晔
审判员 张 平
审判员 丰德胜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武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