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固瑞恩科技有限公司

莎车县叶尔羌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固瑞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新3125民初535号   
 
原告:莎车县叶尔羌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莎车县乌达力克乡。
法定代表人:翁亨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蜀,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固瑞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陈金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枫,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莎车县叶尔羌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固瑞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于2019年11月2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莎车县叶尔羌纺织有限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蜀,被告北京固瑞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终结。
原告莎车县叶尔羌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维修费用150000元及损失1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18日,原、被告签订《采购专项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为585000元,工程结算按实际施工结算,质保期2年。2015年8月13日工程经双方验收,验收过程中发现两个地沟有两个点有渗水现象,2015年8月14日双方签订付款计划。工程验收后被告对验收报告中所提及的渗水现象一直未进行修复,导致地沟中大量积水,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北京固瑞恩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工程质保期已过2年,原告主张的维修费用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证明工程有两处漏水点。
被告质证,对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2015年8月13日工程总体验收合格,2015年9月份进行过维修,自检合格。
本院认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8日原、被告签订《采购专项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为585000元,工程结算按实际施工结算,质保期2年。2015年8月13日工程经双方验收,验收过程中发现两个地沟有两个点有渗水现象。2015年8月14日双方签订付款计划,约定“2015年10月20日前被告应付款385390元,2016年6月20日前付清5%工程质保金38967元”。因莎车县叶尔羌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约定付款,北京固瑞恩科技有限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新3125民初1778判决书,判决:莎车县叶尔羌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北京固瑞恩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35391元。判项中对北京固瑞恩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支付保修金38967元未予支持。
本院认为,工程质保期已过2年,质保期内被告均对两处渗水点进行过维修,现两处渗水点继续渗水,与原告所处的地理环境、地基处理等综合因素有关。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维修费用150000元及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莎车县叶尔羌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莎车县叶尔羌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潘卫东
 
 
 
二 〇 二 〇 年 一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邵利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