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固瑞恩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固瑞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莎车县叶尔羌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31民辖终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固瑞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828。
法定代表人:陈金余,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莎车县叶尔羌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乌达力克乡
法定代表人:翁亨喜,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固瑞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莎车县叶尔羌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莎车县人民法院(2019)新3125民初5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北京固瑞恩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采购专项施工合同,既有采购又有施工,故应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认定案由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因此,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此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莎车县叶尔羌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采购专项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地址为××县,上诉人依据施工合同竣工后,被上诉人莎车县叶尔羌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证书。2016年上诉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一审莎车县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已进行判决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双方合同履行地在莎车县,对此,莎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北京固瑞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  子  勤
审判员 赵  晓  菲
审判员 艾山江·艾尔肯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永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