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茶陵县建和新建筑器材租赁部、湖南一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24民初2491号
原告:茶陵县建和新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茶陵县。
经营者:谭建兰,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茶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作先,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一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
法定代表人:刘送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茶陵县建和新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湖南一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原告茶陵县建和新建筑器材租赁部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茶陵县建和新建筑器材租赁部在本案宣判前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茶陵县建和新建筑器材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8,486元,减半收取4,243元,由原告茶陵县建和新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审 判 员 李温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夏莹莹
书 记 员 胡玉蓉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