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湖南一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24民初2331号
原告: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
住所地:茶陵县虎踞镇峰仙村(原吉祥冶炼厂)。
法定代表人:肖训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一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茶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送明。
原告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一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案开庭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南一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98元,由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谭琴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颜易焜
书 记 员 谭谢天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