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1127执97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4月17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
被执行人:雷理,男,汉族,1983年8月16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
被执行人:湖南一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
法定代表人:刘送明。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雷理与被执行人湖南一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7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7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