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升发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九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覃月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8民初904号
原告:河北九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九通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87965565640。
法定代表人:刘志星,董事长。
被告:***,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
被告:覃月丽,女,1979年1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
被告:广西南宁市升发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高新大道62号中诺工业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687791119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韦敏飞,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
被告:韦珍妮,女,1990年6月2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
原告河北九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覃月丽、广西南宁市升发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韦敏飞、韦珍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0年7月1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河北九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九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076元,减半收取计11538元,由原告河北九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魏文升
人民陪审员  王俊平
人民陪审员  米海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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