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升发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市升发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粤0606执293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市升发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市升发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6民初233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总执行金额261803.83元(含执行费3770.5元)。本案执行完毕。 若对执行完毕的执行行为不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未收到本告知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院作出执行完毕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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