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322民初665号
原告:***,男,195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男,1969年4月3日出生,仫佬族,户籍地:广西象州县,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被告:象州县水利局,住所地:广西象州县象州镇光明路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322007799046X。
法定代表人:盘军吉,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鸿杰,广西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爱莉,女,1979年10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广西达能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8-6号天元国际3栋8层8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61732782Q。
法定代表人:莫树亮,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象州县水利局、黄爱莉、广西达能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出自原告自愿、意思表示真实,既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8元,减半收取100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覃语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蒙 捷
书 记 员 林柳燕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