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达能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象州县水利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322民初665号

原告:***,男,195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男,1969年4月3日出生,仫佬族,户籍地:广西象州县,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被告:象州县水利局,住所地:广西象州县象州镇光明路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322007799046X。

法定代表人:盘军吉,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鸿杰,广西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爱莉,女,1979年10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广西达能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8-6号天元国际3栋8层8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61732782Q。

法定代表人:莫树亮,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象州县水利局、黄爱莉、广西达能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出自原告自愿、意思表示真实,既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8元,减半收取100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覃语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蒙 捷

书 记 员 林柳燕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