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

乐山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自贡市龙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恐龙欢乐王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304执保3号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自贡市龙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乐山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乐山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自贡市龙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恐龙欢乐王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以(2019)川0304执保541号执行裁定查封担保人四川省祥瑞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XXX号楼的20处商铺。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自贡市龙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自贡市龙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完成自贡银行贷款转贷为由,请求再次查封其坐落于大安区XXX,面积63545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坐落于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XXX号楼的76套商铺;解除对担保人四川省祥瑞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XXX号楼20处商铺的查封。本院作出(2019)川0304民初1232号之四民事裁定,裁定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自贡市龙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大安区XXX,面积63545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坐落于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XXX号楼76套商铺的查封。
二、解除本院(2019)川0304执保541号执行裁定对担保人四川省祥瑞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XXX号楼的20处商铺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引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唐诚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