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304执保54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乐山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自贡市龙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乐山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自贡市龙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恐龙欢乐王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以(2019)川0304执保423号执行裁定对乐山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价值5404800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乐山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XXX,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冻结,本院作出(2019)川0304民初1232号之三民事裁定,裁定解除对申请人上述银行帐户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川0304执保423号执行裁定对申请人乐山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XXX,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唐诚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