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304执保541号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自贡市龙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乐山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乐山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自贡市龙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恐龙欢乐王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以(2018)川0304执保472号执行裁定对自贡市龙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恐龙欢乐王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价值1500万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被保全人自贡市龙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为保障自贡市龙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融资转贷为由,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并对已经查封冻结的土地及房产采取解除保全的措施。担保人四川省祥瑞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以其坐落于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XXX一期1号楼20处商铺(商铺相关情况详见附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9)川0304民初1232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定解除对申请人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四川省祥瑞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XXX一期1号楼的20处商铺不动产权证号XXX。
二、解除本院(2018)川0304执保472号执行裁定对自贡市龙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大安区XXX,面积63545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坐落于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XXX一期1-3号楼76套商铺,证号为XXX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唐诚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