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04执保417号
申请人:自贡市龙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龙井街广华****。
法定代表人:佟光林,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乐山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div>
法定代表人:吕宪荣,总经理。
原告乐山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市龙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恐龙欢乐王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19)川0304民初1232号之七民事裁定,裁定:一、查封担保人四川省祥瑞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的20处商铺(商铺相关情况详见附件);二、解除对被保全人自贡市龙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大安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坐落于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商铺(商铺相关情况详见附件)的查封。申请人(被保全人)自贡市龙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自贡市龙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完成自贡银行贷款转贷为由,请求再次查封其坐落于大安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坐落于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的76套商铺(商铺相关情况见附件);解除对担保人四川省祥瑞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的20处商铺(商铺相关情况详见附件)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20)川0304执保382号案对担保人四川省祥瑞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的20处商铺(商铺相关情况详见附件)采取的保全措施;
二、查封申请人(被保全人)自贡市龙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大安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坐落于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的76套商铺(商铺相关情况详见附件)。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