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

乐山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自贡市龙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恐龙欢乐王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04执保248号
自贡市龙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龙井街广华15组85号。
法定代表人:佟光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箫,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乐山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423号2-6楼。
法定代表人:吕宪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星,四川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林,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办理乐山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自贡市龙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恐龙欢乐王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以(2019)川0304执保423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乐山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价值5404800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19)川0304民初1323号之五民事裁定,裁定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川0304执保423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乐山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4048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等额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唐 诚
书 记 员  杨新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