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04执保382号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自贡市龙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法定代表人:佟光林,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乐山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吕宪荣,总经理。
原告乐山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市龙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恐龙欢乐王国文化转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作出(2019)川0304民初1232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自贡市龙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大安区地块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坐落于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的76套商铺(商铺相关情况详见附件);二、解除对担保人四川省祥瑞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的20处商铺(商铺相关情况详见附件)的查封。被保全人自贡市龙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为保障自贡市龙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融资转贷为由,请求置换保全标的物并对已经查封冻结的土地及房产采取解除保全的措施。担保人四川省祥瑞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以其坐落于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的20处商铺(商铺相关情况详见附件)作为担保财产。本院作出的(2019)川0304民初1232号之七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四川省祥瑞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的20处商铺(商铺相关情况详见附件);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自贡市龙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大安区地块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坐落于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的76套商铺(商铺相关情况详见附件)的查封。
需要续行保全措施的,相关权利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利
书 记 员 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