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

自贡市奥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04执585号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奥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自贡市大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喜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乐山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住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吕宪荣,总经理。
本院受理自贡市奥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乐山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304民初123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乐山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向自贡市奥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具1685万元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鸣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