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乐山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民终1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文清,四川万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佳欣,四川万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山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西段296号1楼。

法定代表人:吕宪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星,四川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林,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4年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星,四川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乐山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华通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19)川0304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文清、郭佳欣,被上诉人乐山华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星、李学林,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出现新证据、新情况可能导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19)川0304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5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黄绚丽

审判员  曾伟贤

审判员  周玉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