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安赛节能服务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783民催2号
申请人:武汉安赛节能服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四路江南春城19栋19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安赛节能服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武汉安赛节能服务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5年12月1日,票据号码1030005123569690,票面金额人民币70000元整,出票人浙江全方音响科技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收款人东阳市电声厂,汇票到期日2016年5月30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安赛节能服务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顾悦婷
助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