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安赛节能服务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783民催2号

申请人:武汉安赛节能服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四路江南春城19栋19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安赛节能服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武汉安赛节能服务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5年12月1日,票据号码1030005123569690,票面金额人民币70000元整,出票人浙江全方音响科技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收款人东阳市电声厂,汇票到期日2016年5月30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安赛节能服务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顾悦婷

助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