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安赛节能服务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安赛节能服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07执95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安赛节能服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曾新杨,男,汉族,湖南省衡阳市金重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本院在执行武汉安赛节能服务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曾新***履行本院(2018)鄂0107民初36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安赛节能服务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23,605.48元及从2018年9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2、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安赛节能服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3、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安赛节能服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利率0.175‰计算);4、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228元,执行费4,203元。经查明,截至2019年4月16日被执行人应支付逾期利息为26,933.33元,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84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新杨银行存款人民币290,809.81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