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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坤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思迈(武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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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11执127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中坤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常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思迈(武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文秀街10号中石A栋8层西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武仲调字第000000446号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思迈(武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思迈(武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8178元。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齐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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