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4财保字第17号
申请人武汉中坤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常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思迈(武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文秀街10号中石A栋8层西区。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
担保人***。
申请人武汉中坤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思迈(武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相应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提供其所有的鄂A986Q9大众牌小型轿车予以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中坤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诉前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思迈(武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相应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予以查封或冻结。
二、对担保人**、***提供其所有的鄂A986Q9大众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标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