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坤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湖北万发投资有限公司、武汉中坤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财保27号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中北路108号兴业银行大厦。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福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万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灯堤特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武汉中坤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常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鑫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义融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双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1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因与被申请人湖北万发投资有限公司、武汉中坤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鑫诚工贸有限公司、天津义融城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价值6000万元的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为此,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为本案提供信用担保。2017年3月10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天津义融城工贸有限公司位于津南区双港镇赤龙街6号[不动产权证号:112011308354,建筑面积:7592.96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
二、查封被申请人武汉中坤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位于蔡甸区奓山街毛湾街[权属证号:***(2011)第4935号,面积:5855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位于蔡甸区奓山街毛湾街[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蔡字第××、2012001494-××号]的房屋所有权。
三、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汉川市场北路2号1幢1单元1层106室1幢1单元1层107室1幢2单元3层301(西单元)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汉川市房权证城关字第××号,建筑面积:160.61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
上述保全标的限额60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提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