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坤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湖北万发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执19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8号。
被执行人湖北万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科技大厦13楼。
被执行人武汉中坤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毛湾村常福工业园。
被执行人湖北鑫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18号。
天津义融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湖北鑫诚工贸有限公司、湖北万发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义融城工贸有限公司、***、武汉中坤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7)鄂01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中坤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武汉中坤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毛湾村工业土地及厂房(房权证号:武房权证蔡字第××、武房权证蔡字第××、武房权证蔡字第××、武房权证蔡字第××、武房权证蔡字第××,土地使用权证号:***[2011]第4935号)。
二、查封***名下位于湖北省汉川市城关霍城大道荣西门桥段房地产(房产证号:汉川市房权证关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川国用[2010]第1507号)。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风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