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324民初980号
原告:***,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少华,湖北省竹溪县和谐法律服务报法律工作者。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十堰市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竹溪县城关镇烧田村4组。
法定代表人:郭长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十堰市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十堰市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已给付尚欠工程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3.00元,减半收取计5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祖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水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