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24民初1341号
原告:十堰市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竹溪县城关镇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579872616W。
法定代表人:郭国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启龙,十堰市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调解,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男,196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竹溪县。
原告十堰市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十堰市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十堰市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十堰市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十堰市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丁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