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324民初359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4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卫华,竹溪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反驳、和解,代收文书。
被告:***,男,汉族,1980年9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竹溪县。
被告:十堰市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竹溪县城关镇烧田村4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十堰市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竹溪县城关镇烧田村3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十堰市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谌德武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许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