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02民初562号
原告:陕西康兴物流集团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十堰市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
。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康兴物流集团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市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康兴物流集团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康兴物流集团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83元,减半收取3741.5元,由原告陕西康兴物流集团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晁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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