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324民初442号
原告:湖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32705479J。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十堰市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烧田村4组。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579872616W。
原告湖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市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2023年4月25日,原告湖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案涉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计665元,由湖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柯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