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竹溪行非执字第00040号
申请执行人竹溪县公路管理局。机构代码:72613959-7
法定代表人***,男,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十堰市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源建筑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竹溪行非审字第00015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竹溪县公路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江源建筑公司公路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源建筑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竹溪县公路管理局于2014年6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江源建筑公司并已按执行和解协议自动履行完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竹溪行非审字第00015号执行裁定书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