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太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甘肃太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22民初1060号
原告:***,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
被告:甘肃太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土门镇东城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魏列旭,男,现年43岁,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太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魏列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太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魏列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太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魏列旭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