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太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甘肃太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贾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23民初1003号

原告:***,现住武威市。

被告:甘肃太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住武威市。

被告:贾某,住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住兰州市。

原告***诉被告甘肃太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贾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确系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2902元,减半收取14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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