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太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太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23民初3926号
原告:**,男,1996年6月1日出生。
被告:甘肃太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土门镇东城组,现办公场所武威市凉州区天一财富广场2号楼1111室。
法定代表人:胡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男,1993年10月16日出生,大学文化,系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甘肃太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确系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邵金翔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东雪良
书 记 员 赵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