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太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太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卯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22民初1843号 原告:甘肃太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古浪县土门镇东城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 被告:甘肃卯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贡元巷街道***58号长青大厦12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太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卯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甘肃太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22年1月,被告以生产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同年1月12日,原告通过网上银行分两次共计向被告给付借款1000000元,同年1月28日和3月11日,被告通过网上银行两次向原告还款200000元,剩余借款800000元未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拒还,现状诉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本案被告甘肃卯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法人,住所地为兰州市城关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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